本案一、二審均認定,李鴻淵犯下3項殺人罪,各判處死刑,另1項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槍砲罪部分另有刑責及罰金。最高法院審理時,因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限縮死刑適用範圍,認為原審未針對李鴻淵是否具有更生教化可能性進行鑑定,撤銷死刑部分,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重新審理。
更一審期間,法院委託南投草屯療養院進行更生教化可能性鑑定,報告認為李鴻淵仍有復歸社會可能。不過檢方質疑鑑定方法、依據及效期均有缺失,主張不應採信。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指出,李鴻淵以行刑式槍決殺害康建生技公司園藝課長劉慶彬、董事長胞弟賴鋕卿及女兒賴彥妤,手段殘忍,不僅剝奪多條人命,也造成被害人家屬終生難以平復的傷痛,符合憲法法庭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
法院認為,李鴻淵的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都不足以作為減輕量刑依據,也無法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重大犯罪的風險,因此有永久隔離於社會的必要,合議庭3名法官經評議後「一致決」判處3個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源於2022年7月14日,曾任職康建生技公司的李鴻淵,因認為遭前雇主及同事欺負,攜帶3把手槍、百發子彈及手銬闖入公司,造成4人死亡、董事長賴敏男重傷,賴敏男雖撿回一命,但已喪失語言及認知能力。
此外,賴敏男家屬另提起民事求償,南投地院已判決李鴻淵應賠償4670萬1733元,且李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確定。若其名下日後有財產,家屬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若目前無財產,則可持債權憑證待日後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