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不順持針錐刺眼?
根據判決,前年(2024)10月14日該名鄒姓男子前往彰化縣溪湖鎮某公司應徵工作,翌日進行教育訓練時,該公司的副廠長評估被告無法勝任該職務,雙方因而爆發口角衝突,鄒男隨後於同日中午辦理離職。
然而,鄒男對此結果深感憤恨不平。當晚8時30分許,鄒男返回該公司門口抽菸,遭到陳姓員工與其同事上前制止,雙方再度點燃戰火、發生激烈爭執。
陳姓員工隨後騎車離開,鄒男竟也跟著一路尾隨。行經途中,被告突然拉近距離,並從隨身包包內抽出一支長達11公分的木柄針錐,朝著陳姓員工的左眼發狠揮刺。
陳姓員工當下忍著眼球破裂的劇痛,奮力與鄒男扭打,最後成功奪下被告手中的凶器,並將鄒男推落路旁的排水溝後大聲求援。鄒男此時趁隙爬上岸逃離現場,隨後在附近的超商被獲報趕來的警方循線逮捕。
「本想挖出眼睛」又改口不小心?
這起殘忍襲擊導致陳姓員工的左眼球破裂、面臨永久重大傷殘。遭警方逮捕時,鄒男曾一度冷酷宣稱「我原本是要把眼睛挖出來」。然而,在案件進入地檢署與法院審理階段後,鄒男卻改口否認有重傷害的故意。
鄒男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是他要打我」,表示自己只是拿出平時「剔牙用」的木錐試圖撥開陳姓員工的手,是在拉扯中「不小心」才傷及陳姓員工的眼睛。被告的辯護律師也主張,被告並無殺人或重傷害的主觀犯意。
彰化地院合議庭在衡量各項事證、陳姓員工的傷勢報告以及被告的供詞後,認定被告持針錐攻擊眼部具有高度危險性,不採信「不小心」的說詞,確認被告重傷害犯行明確。不過,法官考量被告在行為時受精神障礙影響,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降低,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
法院最終依重傷害罪判處被告4年有期徒刑。同時,審酌被告的心理與精神狀態,為避免被告出獄後再度危害社會安全,法官宣告被告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必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以利進行後續治療與監管。本案仍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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