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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從抽屜翻出338條——加拿大50%關稅給台灣的兩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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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川普從抽屜翻出338條——加拿大50%關稅給台灣的兩堂課
未來美國關稅政策仍將同時受到司法判決、國會控制權、產業遊說,以及川普政府不斷更換法律工具等因素影響。圖/美國白宮flickr

楊明敏/國際經貿政策研究中心助理執行長

美國總統川普於2026年7月20日首次援引《1930年關稅法》第338條,以加拿大歧視美國汽車、酒類及乳製品為由,對加拿大554項稅則號列加徵50%關稅,預定8月19日生效。

這些關稅不因產品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原產地規則而獲得豁免,且屬額外關稅,可能與其他適用稅負疊加。不過,能源、鉀肥、魚類、關鍵礦物及已適用1962 年《貿易擴展法》第 232 條款的產品獲得排除。受影響貿易額接近200億美元,約占美國自加拿大進口總額的5%。換言之,川普挑出足以讓加拿大疼、又不至於讓美國先受不了的產品下手。

白宮宣稱,加拿大對美國汽車、酒類與乳製品的差別待遇,已實質排擠美國出口。問題在於,這些數字並不是從天上掉下來,而是美加自川普第二任期以來相互加碼的結果。川普政府自2025年起,以邊境管制、芬太尼、貿易逆差及製造業回流為由,對加拿大商品課徵關稅,並陸續對鋼鋁、汽車及零組件祭出232措施。加拿大隨即分批對美國商品加徵25%反制關稅,範圍一度涵蓋一般消費品、鋼鋁及汽車;加拿大後來雖撤除多數一般商品的反制關稅,雙方的關稅對抗卻已逐步升高。於是,美國先課稅、加拿大再報復,美國接著把加拿大的報復認定為歧視,再動用另一項法律工具加徵更多關稅。

墨西哥談判,加拿大受罰

美加爭端也反映在《美墨加協定》(以下簡稱USMCA)的檢討與後續協商上。2026年7月1日,美國並未同意將USMCA直接展延16年,使協定進入逐年檢討程序;不過,協定目前仍然有效,最晚可能於2036年到期。

更值得注意的是,華府並未維持傳統的三邊談判模式,而是分別與加拿大及墨西哥磋商。美墨已舉行第三輪正式談判,討論汽車、鋼鋁、經濟安全、勞工、農業及電子支付等議題;相較之下,美加當時尚未建立同等密度的正式談判管道。

墨西哥總統薛恩鮑姆政府已在邊境安全、芬太尼、中國投資審查、關務管理,以及對非自由貿易夥伴加徵關稅等方面回應美方要求;加拿大總理卡尼則受國內政治壓力所迫,必須展現抗衡川普的姿態。結果是,較願意配合的墨西哥獲得相對穩定的談判管道,加拿大得到的則是一張50%的關稅帳單。

從法律博物館走出的338條,對台威脅尚低

本次措施的法律依據,是沉睡近一世紀的《1930年關稅法》第338條。

依該條規定,若總統認定外國對美國商品施加「不合理且未同等適用於其他國家商品」的限制,或在關稅、規費、分類、行政措施及進口限制上歧視美國,使美國商業相對於第三國處於不利地位,即可透過公告加徵最高50%關稅;若歧視持續,甚至可以禁止該國商品進口。

338條沒有明確期限,也不像301條要求USTR先進行完整調查與諮商,更不必像232條一樣,先作成國家安全調查認定。法律雖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持續掌握外國歧視情形並向總統提出建議,但總統採取措施前是否必須先經委員會正式認定,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過去美國政府大多把338條當成談判威嚇工具,沒有明確紀錄顯示它曾真正用來加徵關稅。戰後GATT與WTO建立最惠國待遇原則及爭端解決制度,1974年後又有程序較完整的301條款,這部老法遂長年躺在法律博物館裡。如今川普不只把它搬了出來,還擦乾淨、裝上50%關稅,直接放回總統的工具箱。

對台灣而言,第一項意義是:338條值得警戒,但不是眼前最直接的威脅。

338條的核心並不是貿易逆差,而是「差別待遇」。美國若要援引這項法律,原則上必須找出具體措施,證明台灣給予第三國同類商品較優惠待遇,卻使美國商品處於不利地位。只憑美國對台貿易逆差、台灣的產業補貼,或部分產品關稅偏高,未必足以符合其適用要件。台灣目前多數關稅與非關稅措施係依產品類別普遍適用,並未明文排斥美國、同時優待另一個國家。因此,338條不像在加拿大案例中那麼容易直接套用。

不過,機率較低不等於零。美方仍可能檢視農產品配額、政府採購、技術標準,或台灣透過自由貿易協定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進而主張美國商品受到較差待遇。尤其338條從未經法院實質檢驗,其適用界線、事實認定標準,以及國際貿易委員會是否必須參與,都還存在爭議。已有法律分析指出,潛在訴訟可能涉及後來制定的301條是否排除338條的適用,以及338條的授權是否過度寬廣等問題。

第二項意義是,加拿大經驗顯示,盟友若以正面報復回應美國,未必能換得實質讓步,反而可能為華府提供升高關稅、拖延談判的新理由。

加拿大的經濟規模、能源與礦產資源,以及與美國高度整合的汽車供應鏈,都遠非一般經濟體所能相比。即使如此,加拿大的反制仍未迫使美國撤回關稅,反而成為美方援引338條的部分理由。

這不代表加拿大的反制必然錯誤,也不表示台灣應無條件接受美方要求。真正的教訓是,報復能否奏效,取決於雙方承受損失及向對方施壓的能力,而不在於新聞標題看起來夠不夠強硬。

台灣市場規模較小,對美安全依賴又高。即使對美國商品加徵同等關稅,能夠施加的經濟壓力仍然有限,卻可能迅速提高雙邊政治成本。較可行的策略,仍是以採購、投資、市場開放、法規調整及產業合作作為談判籌碼,並爭取精準的產品排除與過渡安排。

台灣需要嚴肅因應的近火是301條款

台灣眼前更直接的問題,其實不是338條,而是301條。

2026年3月,USTR將台灣同時列入兩組調查:第一組為「強迫勞動」,涉及60個經濟體未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或未有效執行相關禁令;第二組則針對16個經濟體的製造業「產能過剩」。

強迫勞動調查已於7月23日作成最終措施,並自7月24日起實施。由於台灣已在台美互惠貿易協議中承諾建立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因此適用「10%減去MFN稅率」的設計:產品原適用的MFN稅率低於10%者,補足至10%;原稅率已達10%以上者,不再加徵301關稅。相較其他受調查經濟體,台灣獲得的待遇並不差。

對於美國國內供應不足,或課稅後可能造成重大經濟中斷的原料及關鍵產品,美方也給予相當程度的豁免。不過,目前依301條款公布的只有「強迫勞動」項目的關稅;「產能過剩」調查尚未完成,後續是否課徵關稅、涵蓋哪些產品及適用何種稅率,仍待USTR作成最終決定。

然而,「強迫勞動」措施能否長期維持,仍有疑問。301條款要求外國的行為、政策或做法具有不合理或歧視性,且負擔或限制美國商業。這代表USTR必須證明每一個經濟體的政策或做法符合上述要件。面對60個情況差異極大的經濟體,USTR卻作出高度相似的結論,其法律論證明顯過於籠統。

此外,被指控的是「沒有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處罰卻是對該國幾乎所有輸美產品加徵關稅,包括與強迫勞動完全無關的產品。被指控的行為與處罰範圍之間有缺乏具體連結的爭議,也使這項措施的法律基礎未來可能受到美國受影響進口商的挑戰。

未來美國關稅政策仍將同時受到司法判決、國會控制權、產業遊說,以及川普政府不斷更換法律工具等因素影響。當一項法律工具在法院遇到阻力,政府可能再從抽屜裡找出另一項。美國的關稅工具箱看起來不像普通工具箱,比較像魔術師的帽子——你永遠不知道下一次會拿出什麼。

因此,台灣真正需要做的,不是預測某項關稅一定生效,或期待法院一定會將它推翻,而是同時準備三套方案:對美談判方案、法律攻防方案,以及國內產業調整方案。

加拿大的經驗已經說明,關稅報復未必換得來讓步;但精準談判、產業互賴所形成的槓桿,以及充分的制度準備,仍能決定關稅落下時,究竟只是擦傷,還是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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