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王姓婦人將車輛停放他人住家車庫門口,經屋主電話聯繫及警方到場勸導仍執意不願移車,導致屋主無法駕車外出接小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王婦行為已構成強制罪,判她拘役30日,可以3萬元易科罰金;同案被起訴的王婦丈夫莊男則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判決指出,2024年1月16日下午,王婦將自用小客車停放在高雄市三民區一處住家門口,並在擋風玻璃上留下聯絡電話,隨即下車離去。當天下午2時15分,該處住家屋主準備駕車外出簽約並接送小孩,卻發現門口空間被王婦車子及一旁的大型盆栽阻擋,寬度不足導致無法將車開出。屋主趕忙撥打擋風玻璃上的電話,聯繫王婦要求移車;等了16分鐘,王婦姍姍來遲,卻當場拒絕移動車輛,表示門口明明還有空間,認為屋主故意找她麻煩。
屋主氣炸報警,員警到場後勸說王婦,明確告知其停車方式已違反交通規則,亦即「未緊靠道路右側60公分以內」,甚至警告將開罰,王婦仍不願配合,直到王婦丈夫莊男現身,她才不甘願的將鑰匙交給莊男,由莊男於下午2時49分將車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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