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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修《動保法》!寵物棄養最高罰百萬 失蹤5天內未通報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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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修《動保法》!寵物棄養最高罰百萬 失蹤5天內未通報也不行
行政院今拍板動保法修法,未來棄養動物罰鍰提高至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圖/翻攝pixabay)

行政院會今天(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棄養動物罰鍰提高至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若故意施虐動物,致其肢體殘缺或器官功能喪失,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以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法優先推動已具高度社會共識的面向,盼建構動物友善社會環境,落實動物保護工作。

行政院會今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飼主責任方面,草案明確飼主棄養構成要件,並提高罰鍰至10到100萬元,建立寵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並強化犬、貓絕育規範,將免絕育由申報制調整為申請制,以落實源頭管理與飼主責任。動物收容管理方面,修法明定收容動物人道處置客觀要件,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評鑑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以確保收容品質並保障動物善終權益。

為避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查動物保護案件時,飼主屢以寵物遺失為藉口,掩蓋棄養動物的事實,或藉以規避稽查、取締,草案明定,經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飼主,應在遺失事實發生的翌日起5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遺失,除非有受傷、住院等正當理由,否則也視為棄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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