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家庭在面對長輩過世時,習慣第一時間拿著往生者的存摺與印章提領現金,用來支應喪葬費用或清償長輩生前的各項開銷。然而,這樣的「慣例」若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恐怕會觸犯《刑法》。台北市一名男子在母親過世當天,因趕不及返回台北,便電話指示兒子持阿嬤的存摺、印章前往銀行臨櫃及提款機提領共206萬元。事後遭其他親屬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父子二人涉犯偽造私文書等罪,分別判處10個月與6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內容,該名父親在母親過世當天正於外地趕往台北的路上,擔心帳戶遭凍結或後續手續繁瑣,所以打電話要求兒子前往銀行提款。兒子接獲指示後,攜帶阿嬤的存摺與印章,先後前往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臨櫃提領各100萬元,隨後又透過ATM提領6萬元,前後不到2小時便將206萬元現金全數領出,並在父親抵達後移交保管。
事後面對檢警調查與法官訊問,父子倆強調提款動機純粹是為了辦理後事,並支應過世前的看護費用。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206萬元的款項中,真正用於喪葬與治喪的費用僅占極小一部分;其餘190多萬元,實為該名父親認為自己多年來為母親墊付了龐大的看護費與塔位費,打算藉此機會從遺產中「直接扣還」,抱著「先領先贏」的心態將錢先行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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