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日前在濱江街拜票時,替高中生在市府獎狀上簽名,因學生先將時任新竹市長高虹安姓名劃掉,再請他寫下「你的市長沈伯洋」,遭政治粉專猛轟「變造公文書」,甚至喊出最重可判7年。不過律師鄧啟宏認為,即使獎狀被認定是公文書,也要看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另位律師陳頂新指出,獎狀被列為是政府文書,未必等同刑法上的公文書,即使認定是,當眾簽名留念的情況,並沒有變造與行使之犯意,也未必構成犯罪,直指只看到「公文書」就喊刑責,恐有誤導之嫌。
律師鄧啟宏表示,市府獎狀雖由公務員製作並蓋有機關大印,可能符合刑法第10條公文書定義,但是否構成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關鍵仍在於是否足以讓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
鄧啟宏指出,本案民眾拿獎狀給候選人簽名,即使畫掉原市長姓名,充其量是留下簽名紀念,並不會讓人誤認沈伯洋是核發獎狀的機關代表人。沈伯洋簽的是自己的名字,也不是冒簽高虹安姓名,因此難認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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