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全案,今年2月農曆年前,時逢各企業辦尾牙、發年終之際,彰化芬園農會卻有員工私自利用系統偷查同事年終,還在聊天時向同事透露自己對於所有同事年終獎金一清二楚,讓同事氣得向農會檢舉,當時芬園農會總幹事黃翊愷受訪時坦言有此事,另外,農會接獲內部檢舉後展開調查,還發現該員工並非首次違規,過去已有類似紀錄。
判決指出,涉案黃姓、許姓員工分別擔任芬園農會信用部主管及櫃員,因偷查同事年終一事遭農會解職,兩人事後不服提告農會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主張兩人是受到理事長詢問其他同仁年終及績效獎金發放情形,雖無權查詢,但在請示理事長後,指示許姓櫃員查詢,並稱僅向理事長回覆大概金額區間,並未提供精確數字或散布予無關之第三人。
農會則主張,黃、許皆無業務需求,且未經合法授權,擅自進入查閱同仁帳戶已嚴重違反《個資法》及農會內規,許女去年也有類似違規紀錄,事件曝光後重創商譽。彰化地院審酌,農會內部業務執行權限屬於總幹事,理事長無權授權查詢,且黃、許身為資深金融從業人員卻違反保密義務,因此駁回兩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薪資及提繳勞退金等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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