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為何判免賠?
這起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法院認為賴男使用的言詞雖然粗鄙、負面,但考量當時是因反對罷免案而產生情緒,且並非長時間持續謾罵,因此認定屬於偶發性的情緒表達,尚未超過一般人合理忍受程度,判謝女敗訴,賴男不必負擔民事賠償。
二審逆轉關鍵是什麼?
謝女不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賴男則主張現場錄影可能遭到剪接,並再次強調是針對罷免事件表達不滿。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重新勘驗現場錄影後,確認賴男當時確實是朝著謝女辱罵,認為即使雙方政治立場不同,也不能因此在公開場合以「狗奴才」等貶抑性言詞指向特定對象,相關言論已涉及對謝女人格與社會評價的貶損。
刑事不起訴不影響民事責任
台中地院二審認定賴男的行為已侵害謝女名譽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廢棄一審免賠判決,改判賴男應賠償謝女2萬5000元。法院同時指出,先前刑事公然侮辱案件獲不起訴處分,並不代表民事侵權責任不存在,民事案件仍可依相關事證獨立判斷。全案二審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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