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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職員「起生理反應」外聘師貴賓室逞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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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對女職員「起生理反應」外聘師貴賓室逞慾
講師受邀到某教育機構授課,在貴賓室內等候時,對該單位女職員起生理反應,竟二度強拉女職員的手,碰觸他下體。(示意圖/PIXABAY)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講師受邀到某教育機構授課,在貴賓室內等候時,對該單位女職員起生理反應,竟二度強拉女職員的手,碰觸他下體。(示意圖/PIXABAY)
講師受邀到某教育機構授課,在貴賓室內等候時,對該單位女職員起生理反應,竟二度強拉女職員的手,碰觸他下體。(示意圖/PIXABAY)

台南王姓男講師去年受邀到某教育機構授課,當天由該單位女職員小花(化名)接待他到貴賓室內等候,過程中,王男竟出現生理反應,竟二度強拉女職員的手,碰觸他下體,以此強制猥褻得逞;事後挨告,認罪達成調解並賠償,法院審理後,判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指出,王姓外聘講師於2025年1月21日傍晚6時10分許,受邀到某教育機構授課,並由該單位女職員小花(化名)接待他到貴賓室內等候,在說明相關事宜時,卻發現王男出現有生理反應。

未料,講師王男突然強拉小花的手觸碰自己下體,女方當下驚恐推拒,未料,講師還不罷休,竟二度犯案;她藉口上課時間到了,才得以脫身,事後向同事訴說此事尋求安慰,隔天向單位反應後,此案才曝光。

相關單位,依據小花受害後情緒激動、過度換氣、呼吸窘迫等反應,及檢送性騷擾申訴調查資料、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資料,佐證犯行。

審理期間,講師王男才坦承犯行,並跟小花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獲得女方原諒,考量他年邁、無前科,法官認為,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審理後,將他依強制猥褻罪,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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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性騷擾,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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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5 10: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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