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曾姓男子,於2022年間,在光天化日之下於中壢火車站附近的騎樓,隨機鎖定一名穿著校服的高中少女。曾男竟持酒瓶重擊少女背部,勒頸將其壓制在地,隨後更掏出空氣槍威脅。少女奮力抵抗掙脫後報警。高等法院審理後,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6年2月。
判決書指出,這起隨機攻擊事件發生於2022年10月某天上午。曾姓男子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某處騎樓時,見一名身穿高中制服的少女獨自坐在路邊椅子上,竟萌生歹念。曾男先手持酒瓶猛力揮打少女背部,隨即用手臂勒住其頸部,將被害人強壓在地,並以雙腳夾住少女身體,限制其行動自由。
儘管少女試圖掙扎起身,曾男仍強行拉扯,將她壓回椅子上,期間不僅隨意觸碰少女身體,甚至拉扯其褲子,開口質問年齡及過往隱私。見少女激烈反抗,曾男竟從口袋掏出一把空氣手槍,出言恫嚇:「不想弄到這種東西(開槍)就安靜一點」,並稱發生一次性行為就放對方走。
過程中,雙方發生激烈拉扯,導致少女上衣幾乎被扯掉,背部大面積裸露,並受有下背與頭皮挫傷,所幸少女最後趁隙掙脫逃離現場並報警。
曾男在審理期間雖坦承傷害與強制罪行,但否認有性侵害意圖。他辯稱自己只有國小學歷、不知如何陳述,且患有髖關節壞死、行動不便,不可能有力氣用腳夾住被害人。
然而,高等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曾男當時體能足以與少女纏鬥,甚至能將其強力拉甩至監視器死角,少女需緊抓扶手才未被拖走。法官指出,曾男提出的髖關節手術證明是2025年的事,案發當時其體能狀況並無問題,且其犯案過程中的言語及肢體動作,明顯具有性侵害之犯意。
法院審酌,曾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竟在上班上課時間、人潮眾多的火車站周邊商業區大膽犯案,顯示其法敵對意識強烈。雖未得逞,但其持酒瓶攻擊、亮槍威脅的手段惡劣,對未成年少女身心造成嚴重創傷,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
原審判決雖撤銷「未成年人與攜帶兇器之加重條件競合」,但高等法院改判指出,曾男所持空氣槍雖無殺傷力,但能貫穿鋁片,客觀上足以對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屬兇器無誤。最終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6年2月,扣案空氣手槍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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