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一名老翁於2026年間離世,家中配偶、長女及2名外孫子女隨即前往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原以為能一併處理完畢,未料結果卻大相逕庭,屏東地方法院家事庭審理後,裁定准許配偶與長女拋棄,但2名外孫子女的聲請則遭到駁回,甚至還須負擔1500元的程序費用。
判決指出,老翁離世後,其妻子、長女與2名外孫子女等4人,日前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共同向屏東地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法官審理時認為,配偶與長女分別屬於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親等最近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聲請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准予備查。
然而,法院透過系統職權調閱案件查詢清單與戶籍資料時發現,老翁名下其實還有一名第一順位的子輩繼承人,且該名子女至今並未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明。
屏東地院指出,依據《民法》相關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必須等到親等近者(子輩)全部拋棄繼承後,次親等(孫輩)才會取得繼承權,此案因尚有子輩繼承人未拋棄,2名外孫子女在法律上根本尚未取得繼承資格,自然無從聲明拋棄,因此依法裁定駁回,1500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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