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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酥雞闆娘偷吃人夫 嗆通姦除罪遭狠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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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酥雞闆娘偷吃人夫 嗆通姦除罪遭狠打臉
基隆某間鹹酥雞店葉姓老闆娘偷吃人夫遭判賠3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基隆某間鹹酥雞店葉姓老闆娘偷吃人夫遭判賠3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基隆某間鹹酥雞店葉姓老闆娘偷吃人夫遭判賠3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基隆市1間鹹酥雞店葉姓老闆娘,先前與謝姓女子丈夫發生外遇,2人不但互傳「好想愛愛」等鹹濕對話,還拍攝裸上身擁吻的合照,謝女無意間翻看丈夫手機後發現2人姦情,隨即找上葉女質問,反而遭到對方嗆聲,她氣憤提告求償80萬元;基隆地院認為,葉女侵害配偶權屬實,判她應賠償30萬元。

謝女主張,她與丈夫結婚5年,兩人婚後育有2子,原本家庭幸福美滿:今年1月初,她無意間查看丈夫手機時發現,丈夫與經營鹹酥雞店的葉女頻繁聊天,葉女明知丈夫已婚,仍傳送「好想愛愛」等鹹濕內容,還拍攝自己與丈夫的性愛照片及影片。

謝女還說,她找上葉女後試圖協商,希望得到對方一句道歉,孰料,葉女態度囂張,還出言挑釁她;不僅如此,丈夫傳訊表示:「我老婆看到妳的抖音了」、「不要再聯繫了」,葉女竟回:「爭奪戰啊!」,讓她感到身心俱疲,遂提告求償80萬元。

葉女並未到庭應訊,僅提出書狀內容抗辯,內容提及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除罪化,足見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保障之權利;自己經營1間鹹酥雞店,因近期原物料大漲,獲利十分有限,名下亦無財產,還要獨自扶養3個小孩,她與謝女丈夫交往僅1個月,認為索賠80萬元過高。

法官強調,儘管通姦罪已宣告廢除,但民法的配偶身分法益依舊受到保障,經檢視兩人對話紀錄等證據,明顯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嚴重侵害謝女配偶權,因此判葉女必須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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