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月,台中港碼頭發生死亡工安意外,一名陳姓工人在切割貨櫃起重機的橫樑時,因現場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導致斷裂的橫樑墜地傾倒,壓中施工的陳男,導致陳男多處骨折重傷,送醫不治。法院認為公司負責人劉男涉犯過失致死罪,考量劉男已與死者家屬和解,判處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劉男經營的廢鋼鐵五金處理公司,在2024年花了504萬向航運公司購買4台貨櫃起重機,雙方約定於台中港碼頭點交,事後劉男以日薪5000元聘僱陳姓工人到場進行橫樑拆解作業。
2025年1月6日,陳姓工人前往現場使用氧乙炔熔接裝置進行切割作業,在切割橫樑兩側後,發現橫樑未完全脫落,最終確認是橫樑東側底部未完全割除,立即再次進行切割作業。怎料橫樑拆解後自由落地,撞擊地面後,又倒向陳男所在位置,陳男當場被壓倒在地,經送醫搶救不治。
法官考量,公司負責人劉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獲被害人家屬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於緩刑期內接受地檢署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公司則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裁罰10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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