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一名萬姓女子去(2024)年於家中房間開啟一台東元除濕機,沒想到,出門開會的過程中,除濕機無故自燃起火,不僅燒毀大量家具、家電與衣物,連房屋也被濃煙嚴重燻黑。萬女氣得向製造商東元電機求償,索賠包含財物損失、在外住宿費等共159萬餘元。全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判處東元電機須賠償萬女68萬7313元。
判決書指出,萬姓女子於2012年、2013年間購買東元電機的一台除濕機(MD-1214B)並放置於住處的臥室內,怎料,使用了近11年的時間後,該除濕機於2024年11月2日不明原因突自燃。由於萬女當時並不在家中,直至開會返家後才發現屋內發現火災,所幸火勢已自行熄滅。但仍造成萬女家中物品、房屋毀損,怒向東元電機提告求償,合計索賠159萬餘元。
東元電機辯稱,消防局紀錄僅列為「電氣因素」而非指定「電器」,無法排除是其他電源線破損短路所致,且該款除濕機已產製約20年,萬女長期使用卻未送廠保養維護,使用超過10年應更換新機,甚至人在家中外離時還持續開機,本身也應負與有過失責任。東元認為,火災後除濕機已燒毀至無法辨識型號。不僅如此,更質疑萬女主張房屋的物品為新購,卻使用一台約20年的除濕機,拒絕全額賠償。
士林地院審理發現,東元旗下服務公司曾派員取回機具,並在服務單上記載「已確認底盤符合原設計」,證實起火機型確為東元產品。法官認為,除濕機本就具備自動運作功能,消費者出門開機屬於「正常使用」範疇,廠商應確保商品具備合理安全性;且經專業公證人到場核實,確認起火點位於臥室除濕機處,東元無法證明商品無瑕疵,應負擔商品製造人賠償責任。
士林地院審結,認定萬女因火災導致的家具、衣物等財物損失,經扣除折舊與更換殘值後,損失總金額為687,313元;至於萬女額外請求的在外住宿費用,因屬於純粹經濟損失非固有財產損害,以及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法院皆認定不符消保法要件予以駁回。最終判處東元電機須賠償萬女68萬7313元及法定利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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