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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車禍下車理論…大貨車超速撞死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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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車禍下車理論…大貨車超速撞死2人
大貨車駕駛「超速4公里」撞擊前方因事故下車查看的2人,釀成2死。(圖/記者羅欣怡攝影)
大貨車駕駛「超速4公里」撞擊前方因事故下車查看的2人,釀成2死。(圖/記者羅欣怡攝影)

新竹縣湖口鄉發生一起連續車禍命案!一名游姓男子於去年(2025)4月13日凌晨,駕駛自小客車搭載陳姓男子行經湖口交流道平面連絡道時,突從路邊違規迴轉與後車發生事故,戴男、陳男下車在路上查看,隨即遭到姚姓貨車駕駛以「超速4公里」的速度撞擊,送醫後雙雙宣告不治。新竹地院審理,姚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緩刑3年。

檢警調查,案發當晚為雨夜且路面濕滑,游男駕駛車輛停靠於湖口交流道平面路段邊,明知起駛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竟強行左偏迴轉跨越分向限制線,引發第一起碰撞事故。

事故發生後,戴男與陳男下車並站在對向車道駕駛座旁檢視狀況,不料此時姚男駕駛營業用大貨車由南往北駛來,該路段限速50公里,姚男卻以時速54公里超速貿然前行,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煞車不及直接衝撞兩人。

戴男經送往仁慈醫院急救後,因頭胸部鈍力損傷、出血性及神經性休克,於凌晨1時35分不治死亡;陳男被送往東元綜合醫院後,亦因頭胸腹部鈍傷併內出血與創傷性休克,也於凌晨2時12分宣告不治。

全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請相驗,並由死者家屬提告,姚男於偵訊時對犯行坦承不諱,檢方比對現場圖、診斷證明書、行車紀錄器截圖及事故鑑定意見書等證物後,認定犯行明確,全案依法予以起訴。

法官審酌,姚男未能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肇生本件事故,除導致被害人2人傷重死亡外,同時造成家屬痛失至親,承受無法抹滅之傷痛,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2人家屬調解成立,均已賠償完畢,最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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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8.14 11: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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