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吳姓職軍去年在酒吧跟人鬥毆,涉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下手實施罪,原本吳男獲緩起訴,事後檢方撤銷,另行提起公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他為現役軍人,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依法定程序透過部隊送達,因此,導致撤銷緩起訴程序不合法,因此法院判決不受理,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職軍2025年5月4日凌晨4時許,跟另名男子發生爭執,夥同另外3人,痛毆對方,警方獲報,將吳男在內所有涉案人全數送辦,被依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下手實施罪偵辦。
偵查期間,吳男原本獲緩起訴處分,但在今年2月11日檢方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於4月15日另行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按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9條之規定,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吳男3月至4月間身分仍為現役軍人,有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資料可佐證,不過,檢方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送達,導致未合法送達於被告,使該處分未確定甚明。
法院認為,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情形下,就同一案件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因此,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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