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會今(25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違反醫療隱私規定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收器材,未遂犯亦可處罰。面對醫療暴力行為,三讀條文也調高部分罰則,罰鍰由現行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保障對象從「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擴及至「其他相關人員」,醫療機構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取必要措施,未來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法人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及其持分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持分上限、持分轉讓程序、廢止許可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為保障病人醫療隱私,三讀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的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也不得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方式竊錄相關內容。違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為有效嚇阻醫療暴力事件再次發生,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罰鍰由現行「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調高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保障對象也從「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擴大至「其他相關人員」。此外,醫療機構若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取必要措施,未來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規定,若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對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者,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醫療暴力事件中也常見公然侮辱情形,此次修法增訂,以公然侮辱方式妨害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執行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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