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1名王姓女子,去年12月間為了取得丈夫外遇事證,將Apple AirTag藏進丈夫背包,長期追蹤丈夫活動行蹤,今年1月3日丈夫察覺後報案,全案才得以曝光;新竹地院認為,王女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遂依妨害秘密罪判處王女罰金36000元,緩刑2年,AirTag也被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女與丈夫進行離婚訴訟期間,為了取得丈夫外遇事證,去年12月中旬將AirTag放入對方背包,長時間監控丈夫活動行蹤,今年1月3日,丈夫發現背包內的AirTag後報案,警方循線約談王女後函送法辦。
檢方認為,王女利用AirTag追蹤丈夫位置、停留時間等資訊,明顯侵害丈夫隱私權,遂依無故利用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將她起訴;但法官認為,AirTag沒有GPS模組,亦無記錄、回放行動軌跡功能,應適用利用設備窺視之規定。
法官審酌,王女為了蒐集丈夫偷吃事證,利用科技設備長期追蹤行蹤,明顯侵害隱私權,考量王男坦承犯行,犯罪動機非惡、危害輕微,而且無前科,雙方還有離婚、未成年子女侵權及剩餘財產分配等訴訟,不能完全歸責於王女,遂依妨害秘密罪判她罰金36000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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