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1名蘇姓男子,今年(2026年)3月間,申請1個新的Instagram帳號,偽裝成女子,傳送女性性影像給男同事阿豪(化名),導致阿豪陷入錯誤,誤認為蘇男是女性,基於對等地位互相交換裸照,蘇男以手機下載照片後,再重製阿豪的性影像。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蘇男最終坦承犯行,也已賠償阿豪,加上阿豪願給予緩刑機會,因此依無故重製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其本人攝錄之性影像罪判處他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應接受10小時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蘇男與阿豪是同事關係,蘇男明知阿豪欠缺對一般事務判斷及辨識能力,卻在今年3月27日上午,以新申請的Instagram帳號,並使用女性大頭貼與阿豪加為好友,接著上傳不明女子的性影像,冒充為該帳號的性影像給阿豪,導致阿豪陷入錯誤,誤將蘇男認為是女性,基於對等地位,相互交換裸照,因此依蘇男要求,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的性影像並傳給蘇男,蘇男再以手機下載後加以重製性影像。
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蘇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對阿豪造成難以磨滅的身心傷害,所為實屬不該,審酌他起初否認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期間終能坦承犯行,也與阿豪調解並履行完畢,因此依無故重製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其本人攝錄之性影像罪判處他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應接受10小時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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