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田姓婦人因懷疑高姓丈夫出軌,私下委託他人在丈夫平日代步的汽車內加裝GPS定位追蹤器與具錄音功能的密錄器,暗中監控長達1個月,並將錄得的偷腥對話當作侵害配偶權訴訟,高男收到民事起訴狀後驚覺遭非法監控,氣得對妻子提告。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抓外遇不能作為全面剝奪他人隱私的藉口,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處田婦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須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判決指出,田婦因懷疑丈夫高男與一名鍾姓女子有染,為取得外遇事證,於民國112年3月中旬在高男經常駕駛的自小客車內裝設GPS追蹤器及密錄器,藉此掌握車輛行車軌跡並側錄車內對話內容。田婦蒐證1個月後,將錄音燒錄成光碟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高男閱卷時赫見遭到偷拍偷錄,隨即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
法官審理時指出,涉案車輛雖登記在田婦名下,但長期由高男實際管領使用,使用者於車內進行的私人對話與行蹤動態,客觀上仍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合理隱私期待」法官強調,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並不等同於一方必須承擔毫無保留的全面監控,不能僅憑懷疑外遇,即擅自以追蹤、竊聽等手段侵害配偶或第三人的隱私權益。
面對田婦辯稱裝設器材是為保全訴訟證據、維護婚姻配偶權,法官認定其私自竊聽、錄音長達1個月之久,行為手段已明顯逾越法律所容許的合理蒐證界線。
合議庭審酌,田婦犯罪動機在於蒐集配偶不忠事證,竊錄內容僅用於民事訴訟呈堂證供、未向外散布流傳,所造成的危害尚屬有限;且高男與鍾女確實存有婚外情,亦應對田婦負起民事賠償責任,考量其犯後態度及各項情狀,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處田婦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並命其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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