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賴姓女子3年前產下男嬰,跟吳姓男友同居,孩子才剛滿月,就遭吳男掌摑、凌虐等傷害行為;直到發現他嬰停止呼吸、嘴唇變色,第一時間,賴女沒及時協助送醫,而是上網查詢處置措施,1.5個小時後才送醫,最終導致男嬰死亡。此案一審判決出爐,吳男被處15年有期徒刑,生母賴女則被判1年8個月有期徒刑,皆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女於2023年5月5日生下男嬰,產子一個月後,跟吳姓男友同居,同居沒多久,吳男就對剛滿月的男嬰做出掌摑、凌虐等傷害行為,甚至還不慎把他摔落在地,女方作為生母,在一旁卻沒有及時將他送醫。
直到同年6月18日賴女發現,男嬰停止呼吸、嘴唇變色等危急情況,卻只上網查詢處置措施,並跟吳男一同實施CPR,而未及時送醫救治,直到清晨,才騎機車抱著孩童將人送醫,最終因腦幹外傷性重度軸突損傷、腦髓腫脹而死亡。
賴女、吳男被依法送辦,女方坦承過失致死犯行,男方則否認有何凌虐致死、故意傷害致死、過失傷害等犯行。
吳男還透過辯護人辯稱,他疼愛關心男嬰,還替他命名,言談舉止間均顯露慈愛,可見將他視若己出,且較生母更積極協助送醫;反觀女方案發後,將男嬰床單等物品放到塑膠袋似欲湮滅相關事證、還去唱KTV,傷害、凌虐行為人更有可能是她。
且雙方證述,男童傷害的時間不符,依據罪疑惟輕,吳男被訴傷害、凌虐致死、過失傷害均應諭知無罪。
然而,偵審期間,吳男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有過失及打巴掌,但在審理時,都翻供,改口否認傷害、凌虐行為,還跟賴女互控不是;因此說詞,並未獲採信。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吳男作為同居人,對男嬰負有照護、保護、養育責任卻施以凌虐,嚴重妨害他身體、健康,最終導致死亡嚴重後果,讓稚齡孩童被剝奪長大機會及生存權利,動機、目的無從憫恕、行為手段甚為嚴重、對兒童照護觀念偏差。
法院考量,吳男自述大學畢業,在家照顧親生小孩,無業無收入,身體狀況正常,未能徹底反省己過,犯後態度不佳,不宜輕縱,審理後,將他依過失傷害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因而致人於死罪,處15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至於男嬰生母賴女,沒有採取積極、及時、有效措施如送醫、叫救護車,而自行查詢網路、自行嘗試救治,而延宕約1.5小時,違反義務程度重大,考量犯後認罪,無前科五專肄業,從事臨時工,每天收入約2000元,被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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