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翁姓男子日前駕駛租賃車,行經路口時,未依規定暫停禮讓穿越道上的行人先行通過,遭警方當場攔檢舉發;翁男不服,主張行人剛用餐完畢或在等人,還說員警擋住視線,誤認在盤查行人才先行通過;但採證畫面明顯違規,車輛與行人之間不足法定3公尺,因此,未採信說詞,維持原裁定罰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須參加道安講習,及負擔300元訴訟費。
判決指出,翁男2025年3月23日晚上8時36分許,駕駛租賃小客車行駛於新北市,因在路口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禮讓,遭員警當場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翁男主張,從遠方觀察店面出口處的行人,研判對方剛用餐完畢或在等人,無明顯過馬路動機;直到員警自右方路口駛出並停於行人面前阻擋視線,他誤以為員警有執勤公務需求或正盤查,才開車先行通過,對裁處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期間,法院勘驗採證光碟發現,員警在路口準備右轉並於斑馬線旁停下,行人走上穿越道後立刻止步望向左側車道;此時翁男車輛自左方駛來,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距離行人約2組枕木紋,依規定最大距離約2.4公尺,不足1個車道約3公尺寬,待車輛通過後行人才起步橫越。
法官審酌,行人在翁男接近時已踏上穿越道,足認有通過意思,且現場行人停步後持續與員警望向翁男車輛,雙方並無交談,客觀上並無使翁男誤認遭員警攔查的可能。
法官認為,縱使翁男見行人在穿越道上,本應停車確認行人動向卻逕行通過,認定確有過失,綜合相關證據,確認原處分裁罰無誤,判決駁回告訴,翁男須負擔300元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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