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佾薇、范誠庭/台中報導
明明被惡意逼車差點沒命,拿行車紀錄器檢舉卻因為「這兩個原因」被直接駁回? 今年8月中,一對王姓夫妻開車行經台74線快速公路,遭到一台白色轎車瘋狂惡意逼車,還頻頻變換車道惡意阻擋。夫妻倆覺得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氣得拿出手機錄影並上傳檢舉。 沒想到,最後卻因為影片沒有清楚顯示日期與時間,加上沒有具名檢舉,被警方依法直接駁回。

遭逼車駕駛王先生:「喔呦,他跟我玩耶。」
前方的白色轎車,一見後方駕駛打右邊方向燈也隨即往右切變換車道,疑似刻意阻擋車輛通行。
當時駕駛認為前車,明顯有逼車行為,讓他氣得拿出手機錄影上傳檢舉,沒想到案件遭到警方駁回,讓他只能向議員求助。
遭逼車駕駛王先生:「警察回覆說,影片上沒有日期沒有時間,就駁回就結案。」

民進黨台中市議員陳雅惠:「難道遇到這樣子的危險駕駛,就沒有其他補充證據空間了嗎(他必須要在這個,一定的時效之內,而且要具名檢舉,才會有效)。」
回到事發當天8月15日,王姓駕駛行經省道台74線快速道路時,遭到白色轎車惡意逼車,當下坐在副駕駛座的妻子立刻拿出手機錄影,事後上傳向警局檢舉卻被駁回。
警察局長吳敬田:「整個檢舉的制度向中央來反映,我們會來做處理,違規駕駛就是要讓他們知道,一旦發生事故很嚴重。」

所謂的具名檢舉,也就是這起案例遭到駁回的關鍵,依規定,民眾檢舉必須在違規行為結束後7天內提出,而且必須具名檢舉提供真實姓名,檢舉內容,要載明違規時間、地點,同時拍攝到清楚的違規車牌,才能作為違規認定依據。
民進黨台中市議員陳雅惠:「但是因為證據形式不符就無法處理,恐怕就影響到這危險駕駛,有機可乘。」
民眾明確拍下逼車情節,卻因為日期、時間資訊不足,讓檢舉案件遭到駁回,警方強調依法受理,民代呼籲必須再檢視相關程序,別讓民眾拍下違規,卻卡在程序上無法做出裁處。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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