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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承攬僱傭】月薪60萬「被離職」 告不贏公司有原因

銀行高階經理人酬勞豐厚,不同於一般受僱勞工,北富銀就曾與委任經理人打過勞務糾紛官司。
銀行高階經理人酬勞豐厚,不同於一般受僱勞工,北富銀就曾與委任經理人打過勞務糾紛官司。
勞務糾紛時有所聞,不僅有承攬與僱傭之間的爭議,另一種委任與僱傭之間的訟訴也不少。
1名北富銀副總2016年考績被評為乙等,隔年被公司要求主動辭職,該名副總雖不同意,但公司隨即將工作轉交他人負責,並通知他解除契約,雙方於是告上法庭。
副總主張,自己歷年考績都是優等,與公司是僱傭關係,公司應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因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公司主張,與該名副總之間是委任關係,副總除了上下班不必打卡,還配有公務車及司機等福利,不同於《勞基法》所適用的一般勞工,屬於《公司法》所稱的「委任經理人」,雙方不具有人格、經濟、組織的從屬性。
一般而言,勞動契約的當事人一方是雇主,另一方是勞工,學理上認定勞工這方會從以下3個面向判斷是否從屬於公司:
一、人格從屬性:受僱人需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雇主懲戒或制裁的義務。
二、經濟從屬性:受僱人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為他人的目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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