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輿論對6歲童被警方實施酒測的情形普遍不諒解,霧峰警分局內新派出所副所長洪堉騶指出,案發當時,小朋友騎乘的腳踏車屬於慢車,慢車若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依照標準作業程序必須進行酒測。霧峰警分局也表示,這名6歲兒童是該分局處置交通事故年紀最小的當事人,將以此個案為例向上反映,未來可能授權交通事故處理員警,對類似案件得彈性免予酒測。
警界、法界對此案也掀起正反議論,有人認為警方是遵照法規、程序處理,家屬已在場與車主逕行和解,所以不必過於苛責;警政署也力挺員警,強調車禍原因未明前,必須保全所有證據,警方做好每個環節是保障雙方權益;但有人指出,男童未滿7歲,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警方的作法並無必要,應避免此類情形再發生。
男童家長指出,小孩在實施酒測時,雖然勇敢配合警方,但仍因緊張害怕受測多次,希望未來能修法,以免小朋友心靈受創。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