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0.09.17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原因自由行為 仍要處罰

「吸毒兒弒母砍頭案」讓部分民眾產生「吸毒或酒醉殺人無罪」的認知,為避免錯誤觀念普及或產生不良模仿效果,法務部長呼籲「吸毒或酒醉殺人非無罪,別誤解」。
「吸毒兒弒母砍頭案」讓部分民眾產生「吸毒或酒醉殺人無罪」的認知,為避免錯誤觀念普及或產生不良模仿效果,法務部長呼籲「吸毒或酒醉殺人非無罪,別誤解」。
根據報導,某男子於前年10月在住處與67歲母親起口角,砍殺母親多刀後,再剁下頭顱,從12樓丟至社區一樓中庭。事後供稱案發前2、3天吸毒、當天喝酒,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一審時桃園地院判無期徒刑,上訴至二審則認定他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案發時處於脫離現實,喪失辨識能力,改判無罪。無罪判決一出,果然引起社會大眾注意(或憤慨),有媒體以「弒母砍頭 吸毒兒逆轉無罪」之標題報導,部分民眾也有「原來吸毒或喝酒後殺人是無罪」的認知,為避免此一錯誤觀念普及或產生不良模仿效果,法務部長也緊急呼籲「吸毒或酒醉殺人非無罪,別誤解」。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 理事長
回到法律規定。《刑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許多人看到此規定後,就直覺地認為,原來酒醉或吸毒後讓自己陷於無法辨識的狀態就可以勇敢地去犯罪,反正將來用「我完全記不得了」「當時我腦筋一片空白」等說詞便可以脫免刑責!立法者早知有人會濫用此一規定,所以在同條第三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例如對公司某同事早已看不順眼,想修理他一頓,但平日只能「敢怒不敢言」,某日下班後假意邀他去熱炒店暢飲,等喝到大醉後,藉酒意壯膽痛毆那位同事洩憤。此即本項所稱「故意招致辨識能力欠缺而犯罪」,法律仍要處罰。
此一規定,學說上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從字面上不容易瞭解,簡單地說,是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即已有犯罪故意,之後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例如飲酒或吸毒),以致辨識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降低後,再實行該犯罪行為。以前例而言,行為人在計畫階段,他是意思清楚、有責任能力,也就是在「原因」階段「意志自由」,只是在實際犯罪時是故意陷入「辨識能力欠缺」,仍要處罰。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過失招致」的情形也要處罰,例如自己知道酒後常會失控暴衝,卻在酒席上不知節制或避免,在公司聚會時喝得大醉後向同事揮拳,法律一樣要處罰。
重度酗酒或吸毒造成精神疾病以及犯罪時欠缺辨識能力者,法律基本上認為行為人是病人,需要的是治療,而不是重罰。但對於一般心智正常的人,如果認為藉酒或毒品「壯膽」後犯罪法律即不處罰,是對法律有嚴重的誤解,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正是防堵濫用的機制,依法仍然要處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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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9.12 20:3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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