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0.12.15 16:00 臺北時間

18歲男引誘12歲少女拍自慰片 檢起訴建請從輕量刑

王姓少年犯後態度良好,雖誘使少女拍攝自慰影片,事證明確,但檢察官仍建請法官從輕量刑。(資料照)
王姓少年犯後態度良好,雖誘使少女拍攝自慰影片,事證明確,但檢察官仍建請法官從輕量刑。(資料照)
18歲的王姓少年,去年在臉書上認識年僅12歲的A姓少女,透過網路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他「一時性起」,唆使A女拍攝自慰影片,供他褻玩觀賞,家長發現後報警,全案偵結,檢察官因為他犯後態度良好,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雖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起訴,但建請法官從輕量刑。
王姓少年去年還未滿18歲時,認識12歲的A姓少女,兩人透過臉書互動,成為男女朋友,今年6月7日晚間,王男「一時性起」,以臉書密訊傳送訊息說:「我想看那個,我知道很過分,所以不勉強妳。我真的很想看妳的自慰影片」,A少女經不起他痴纏,終於同意拍攝自慰影片,並傳送給王男觀賞。
事後,A少女母親檢視女兒手機,發現自慰影片以及兩人對話,立刻報警處理,而王男到案後,坦承因為對性的好奇心,才苦求女友拍攝自慰影片,僅供自己觀賞,並未外流,過程也沒有脅迫。
全案偵查終結,起訴書指出,王姓少男(未滿18期間,所涉引誘少女拍攝猥褻影片部分,由少年法庭審理),明知未成年少女的心智年齡未臻成熟,判斷力及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及性自主自主仍不足,卻仍要求少女拍攝猥褻影片,其犯罪事證明確,但審酌他犯後態度良好,且剛滿18歲,年紀尚輕,難免對性產生好奇而衝動,其犯罪情節非重,事後又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少女及家屬均表示不追究刑責,因此,建請法官從輕量刑。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6 臺北時間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4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延伸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