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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12:00 臺北時間

徐春鶯中國籍怎麼放棄? 法律學者:要做就做得到

法律學者林鈺雄教授在臉書發文,指徐春鶯中國籍不是嘴巴說放棄就自動喪失,也不是什麼「做不到的事」。(本刊資料照)
法律學者林鈺雄教授在臉書發文,指徐春鶯中國籍不是嘴巴說放棄就自動喪失,也不是什麼「做不到的事」。(本刊資料照)
本刊獨家披露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布局不分區立委鎖定中配身分的徐春鶯,引發她雙重國籍爭議,徐接受本刊獨家專訪強調:「他教我怎麼放棄我就去,政府做不到的事情別叫我去做!」法律學者林鈺雄教授今(8日)在臉書發文對此議題表示,要做就做得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5、16條向中國公安提出審批申請,經核准取得證書後,即完成放棄程序」。再向我國提出該項證書即可。林鈺雄指出,中國國籍不是嘴巴說放棄就自動喪失,也不是什麼「做不到的事」。
林鈺雄發文指出,關於我國不分區立委的提名資格,依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因歸化取得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滿10年始得被提名為我國不分區立委。這不是本案的爭議所在,不用多說。而我國公職人員的就職資格則是禁止雙重國籍的公職。
林鈺雄臉書發文表示,符合以上資格且當選者,若具雙重國籍,必須縱使也未必能夠「就職」,仍須依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程序並「提出證明」。簡言之,我國就雙重國籍基本立場是,在國民資格上不禁止雙重國籍,但原則上禁止擁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雙重國籍者擬任我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雙重國籍已擔任立法委員者,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關於外國國籍的放棄程序,林鈺雄指出,我國只問「放棄之結果」,只管「提出之證明」有效無效,形式審查文書的真正性(證明文件非出於偽造、變造);至於「放棄之程序」及其實質妥當性,依比較法慣例,皆是取決於各該外國國籍法規定,通常非我國過問的範圍。
林鈺雄以副總統參選人賴佩霞放棄美國國籍為例,依美國法辦理,我國只管其是否提出「放棄美國國籍之有效證明」。據此,徐春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依其國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我國審查重點僅在於她最後是否提出「放棄中國國籍之有效證明」。
林鈺雄文中指出,國際法上國家地位有爭議國家的國民,無礙其屬我國國籍法所稱「外國國籍」,例如兼具巴勒斯坦國國籍的我國國民,仍須依照巴勒斯坦國國籍法相關規定完成放棄程序,並取得證明,始得擔任我國公職。
至於中國國籍的放棄程序,林鈺雄指出,是以申請批准制,如前所述,放棄外國國籍程序,通常依各該國法律而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1、14、15、16條規定,就放棄中國國籍原則上採「申請核准制」,必須先提出申請,經中國公安部批准並核發證書後,始喪失中國國籍。
至於申請核准原則,林鈺雄文中指出,首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4條規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依系爭第11條規定:「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換言之,中國國籍不是嘴巴說放棄就自動喪失,也不是什麼「做不到的事」!
在申請核准程序,林鈺雄指出,受理申請機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5條規定:「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據此,居住於無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或領事機關之中國境外者,若欲申請放棄中國國籍,應回到中國國內當地公安局提出申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6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經過申請、審批、核准三道程序,最後核發證書,完成放棄中國國籍程序。
林鈺雄也提到自動喪失例外,他發文指出,喪失中國國籍的申請核准原則,僅有一項例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徐春鶯取得的中華民國國籍,會不會被中國公安部承認為第9條的「外國」國籍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再簡單不過的常識問題。林鈺雄指出,總言之,徐春鶯真要放棄中國國籍,只要依照申請批准程序取得放棄中國國籍證明,再向我國提出證明即可。
林鈺雄文中也說明國籍與戶籍、護照是不同概念。本案是雙重「國籍」者能否被提名、擔任我國不分區立委問題,無關「戶籍」或「護照」問題。切勿魚目混珠!
更新時間|2023.11.08 12: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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