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靖玲與媽媽對簿公堂時,還提出一段媽媽的錄音檔作為佐證,錄音內容顯示媽媽曾對張靖玲說:「房子是我們三個人的。」但法官認為,這段錄音是母女間針對是否將房屋拿去私人借貸的爭論,不能單憑片段語句,即推認媽媽否認自己對房子的所有權,且張靖玲也無法舉證是借名登記在媽媽名下。
法官認為,張靖玲並不是房子的所有權人,即便媽媽曾於過去將權狀交由她保管,但媽媽已要求「終止寄託關係」要取回權狀,張靖玲即得無條件歸還。另外,房屋是媽媽無償借給女兒住,雙方沒有約定期限,依《民法》規定,媽媽可以隨時要求張靖玲返還。

對於張靖玲主張自己是家屬、享有居住權及扶養保障,法院認為,她已成年,身心健康,有謀生能力,不符合受扶養的法定要件。日前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房屋確為張母所有,判決張靖玲敗訴須返還權狀並搬離老家,她已上訴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