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等到20歲才起算追訴期?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明,現行制度原則上以犯罪成立日作為追訴權時效起算點,但未成年性侵害案件具有高度特殊性。許多被害人在案發時因年齡尚小、身心受創,出現「不敢、不知、不能」提告的情形,有人因與加害人存在權力不對等而噤聲,也有人根本無法理解如何運用法律資源。修法後,追訴權將改由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避免時效制度反而成為壓迫被害者的限制。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參考奧地利刑法及日本刑事訴訟法,對性侵害犯罪採取延後起算追訴期的立法模式,同步修正刑法施行法,讓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也能適用新制。
修法只限性侵案件嗎?
除未成年性侵害犯罪外,行政院會也一併通過多項刑法調整,包括增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讓檢察官得在假釋期間視個案狀況施以監護,以確保必要治療與保護。另針對偽造特種文書與公文書的刑度進行修正,回歸罪刑相當原則。
在妨害名譽相關規定上,草案也配合憲法法庭判決,限縮侮辱公務員罪的成立要件,並針對利用網路、電子通訊或深偽技術侵害名譽的行為,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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