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就能獲緩刑嗎?
高院指出,劉男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也完成與家屬800萬元和解金的給付。法官認為,他身為公司負責人並持有乙級冷凍空調技術證照,理應了解高樓安裝冷氣的危險性,卻讓缺乏經驗的工人執行高風險作業,且未要求設置防落物設備與下方淨空區,監督不足釀成悲劇。而在衡量其悔意、賠償能力及家屬的量刑意見後,認定他已付出代價,因而撤銷原判,改予緩刑。
相較之下,李姓工人部分,法院認為他在工作中未確實固定約30公斤的冷氣機,最終從17樓墜落砸中女大生,造成無法回復的生命損失。他至今未與家屬和解,也未獲原諒,無特殊情況足以減刑,因此維持原判2年徒刑,不予緩刑。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