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3日中檢檢察官何建寬指揮台中市調查處,搜索環管署等7處,並約談顏1人、證人14人到案說明。訊後,顏坦承犯案,諭令30萬元交保。案發後,顏繳回犯罪所得,也已被調離非主管職。
起訴指出,顏男(63歲)在署長任內每月有特別費1萬8100元,他卻用於宴請親友2次,到新北板橋來得福餐廳、金門的金許園餐廳,各花費3000至5000元不等,事後以公務費核銷。
此外,顏有14次開著「署長公務車」南下雲林探視父親,公務車私用,累積etag費用、電費共1625元,涉及公務背信。總計顏詐領公款1萬3821元。
檢方審酌認為,顏坦承犯案,犯後態度良好,除依貪汙治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公務背信兩罪起訴他,並請法院審酌,顏所犯每筆金額5萬元以下,且均自動繳回,建請量處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