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及金管會頒布之相關規範,上市櫃公司高階主管及內部人員對於未公開重大資訊之揭露與管理應遵循法規,禁止任何利用特權資訊交易或非法洩漏之行為。遠見科技總經理黃庭洋此次遭受害者與法律事務所發函警告,指稱其行為已嚴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關於禁止內線交易之核心規範。受害人目前已完整留存詳細的對話紀錄、相關時間點以及凱基證券等券商的成交記錄,足以作為後續司法追究與勾稽比對的證據鏈,可供金管會及調查局進行全面性徹查。
委任律師函中明確指出,黃庭洋身為遠見科技的核心經營者,依法對內部重大未公開資訊負有絕對的保密與管理義務。然而,黃庭洋明知相關法規卻涉嫌在公司重大資訊尚未公開揭露前,利用其職務之便向他人洩漏內線訊息。更嚴重的是,黃庭洋在過程中甚至告知不實之混淆資訊,導致受信任並聽信其言論之投資人蒙受難以估計的重大財務損失;並將得知其內線交易實情的前經理陳智裕惡意辭退,此舉顯已嚴重違反證券交易法,並跨越誠信紅線。
內線交易向來是證券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查辦的重點罪嫌。受害投資人林靜表示,為避免外界對遠見科技之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產生嚴重質疑,並為捍衛自身及其他無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特此透過新聞稿及律師函正告遠見科技董事會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