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分院以被告是否如原審所認定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非全然無疑,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再行審酌。
彰化縣瓦斯行江姓司機上個月底載運10桶大型瓦斯桶小貨車行經員林市萬出路時,恍神撞上路旁小客車,經人攔下,警方以唾液快篩檢測呈施用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並在車上查獲持有依托咪酯電子菸等物。彰檢查出其近年有反覆施用毒品,並有駕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及毒駕等前科,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罪嫌向彰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不過彰院法官以無明確證據證明施用毒品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而肇事,且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有反覆實施之虞,予以無保請回。彰檢對裁定不服,據此提出抗告。
臺中高分院法官對於江姓司機是否無反覆實施之虞,認為有再審酌的必要,因此發回彰化地院重裁。彰化地院將重新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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