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去年查核議員與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5名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此去函主管機關區公所,須按照《國籍法》與《戶籍法》規定辦理解職。據「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民選公職當選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否則不得繼續擔任公職。
傅崐萁等16位國民黨立委去年11月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草案第1條增訂,本法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特別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者,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均依前開特別法規定,不適用本法第20條之放棄外國國籍規定。草案目前處於復議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