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取榮10多年前赴中國暨南大學求學時遭中國吸收,他回到台灣後,在國內物色黨政人士發展共諜組織,6月25日宣判的是黃取榮吸收何仁傑、總統府前諮議吳尚雨及邱世元部分,邱世元、吳尚雨於偵查及歷次審理均坦承犯行,邱世元復已繳回犯罪所得,邱在一審遭判6年2月二審改判為5年;吳尚雨二審則從一審的4年改判為3年,一審被認定是代號「大B」的共諜何仁傑原遭重判8年2月,二審高院認為「大B」不是何仁傑,己改他判無罪。
今天宣判的是黃取榮發展共諜組識案,此案為一審就是高院,判決針對邱世元部分指出,邱已證述黃取榮吸收他加入組織經過,並坦承是透過岳母在中國地區使用帳戶以收取黃取榮提供出賣機密的報酬。
何仁傑部分,高院認為,依黃取榮手機内加密通訊軟體的檔案匯整表可見中國對方人士急於催促黃提供我國外交相關訊息,邱世元也證稱黃取榮有請他代為約請何仁傑見面,並拍攝黃取榮與何仁傑照片,被告此舉目的是要營造黃取榮與何仁傑熟識的景象。由此可見,黃取榮確想要吸收、拉攏何仁傑加入組織,以獲取我國外交資訊。但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何仁傑確有應允加入,檢察官也無證據證明何仁傑有應黃取榮要求,提供任何外交資料給黃取榮。
高院認為,黃取榮接受中國情報工作人員資助,要吸收邱世元、何仁傑加入,以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並提供我國副總統出訪行程,蒐集我國政治外交情報,已實質威脅中華民國存在及臺灣地區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危害社會安定秩序,足認其發展組織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意圖,涉《國安法》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一既遂一未遂,因屬於集合犯,論以一既遂罪,判黃取榮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