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彩虹公司員工在養護期間所繪製的彩繪圖案,已附著於該牆面上,屬於台中市府取得的美術著作所有權,且台中市政府早已於認養契約期滿前,通知業者魏男保持牆面彩繪原狀,勿進行任何異動或破壞,魏男明知市府通知,仍在認養契約期滿前一日與彩虹公司員工14人塗漆覆蓋原牆面彩繪。
魏男還在翌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我突然塗了色塊,就是準備你(台中市府)不理我嘛,那等你修半年,看你怎麼跟我說」,足見其塗抹行為,即是不法之故意行為。
法官認定魏等人行為已侵害屬於台中市政府建物的完整性,台中市府提出150萬元為合理,不過彩虹員工有6人已與台中市政府和解,經扣除6人的分擔額合計64萬2858元 (共同侵權行為人每人之分擔額為10萬7143元),台中市政府尚得向彩虹公司、魏等7人連帶賠償85萬71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