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法】強制工作違憲之後
我國《刑法》內原有「強制工作」之規定,是指「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依法可以在入監服刑前,先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此名稱聽起來容易讓人聯想到奴隸或集中營,其實,此規定之目的在於使受處分人養成勤勞習慣、培養謀生技能,將來不再以犯罪為業。聽起來似乎用意良善,可是在受刑人的眼裡,強制工作處分與在監服刑根本沒有差異,這三年等於是變相延長刑期,而且像補魚網、摺蓮花等課程真能培養專業謀生技能?就算學了這些,未來出獄後真能憑此一技之長有效脫離犯罪圈,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不只《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內均有類似之規定,尤其是詐騙集團雇用之車手(幫忙去人頭戶領錢的人),往往被宣告強制工作3年,抱怨連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