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女子明知同事已有婚姻,仍長期以通訊軟體傳送露骨訊息,並與人夫在旅館停車場出現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正宮發現後提告求償,法院審理認定,小三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構成侵害配偶權,判決須賠償正宮2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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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人妻與丈夫婚姻關係仍存續期間,小三與人夫為同事關係,卻在數月內頻繁聯繫,不僅每日多次通話,時間橫跨白天至深夜,訊息內容更充斥「寶貝」、「我愛你」、「我每天都想吃你,怎麼有人可以帥成這樣,我的寶貝好愛喔」等親密字句,顯然已非單純同事互動。法院認為,相關對話已足以動搖婚姻信賴基礎,對正宮造成精神痛苦。
停車場牽手擁吻成證據
除了文字往來,正宮另提出影像證據,證明小三與人夫曾在旅館停車場牽手、擁抱及親吻。法院指出,即便未能證實雙方曾發生性行為,但上述親密互動已明顯超越一般男女社交界線,足以認定侵權事實成立。至於正宮指控雙方曾在旅館發生性行為部分,因證據不足,未獲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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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宮主張,小三行為嚴重破壞家庭圓滿,請求60萬元賠償。但法院綜合侵害情節、正宮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及雙方經濟狀況後,認為請求金額過高,酌減判賠20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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