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黃姓男子行經路口遇紅燈時,在停止線前熄火下車,改以步行牽車方式穿越路口,進入銜接車道後再發動騎走。警方接獲民眾錄影檢舉後依法開單,裁處1800元罰鍰。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堅稱熄火牽車「與一般行人無異」,應撤銷處分。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定其本質仍是駕駛人,藉此規避紅燈屬「脫法行為」,判決黃男敗訴。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11月4日中午,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與中正路口。黃男在停止線前遇紅燈,隨即熄火下車,牽車通過路口並在對向銜接車道重新發動騎離。
黃男不服裁罰,提告辯稱自己當時熄火牽引機車,行為態樣與一般行人相同,應以行人身分看待,認為交通局認定違規與適用法律有誤,要求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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