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充電也可能踩雷!台北市一名電動車車主日前將愛車停進內湖機廠站轉乘停車場的電動車充電專用格位,插上充電槍後確認充電,當天實際產生14 kWh充電量,也確實支付充電費用,沒想到事後竟收到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600元裁處書,理由是違反《停車場法》「未依規定使用充電設施」規定。車主不解的是,當時現場充電樁仍亮著藍燈「Charge」,從一般使用者角度看,根本難以判斷車輛究竟已經充滿、還是仍處於充電狀態。
據了解,該案發生於今年7月16日,車主上午10時34分進場停車,之後使用充電樁替車輛充電,根據停管處提供的資料,車輛約於中午12時35分充電完畢,結果下午1時41分就遭到開單告發。
換言之,從充電完成到遭告發,時間相隔約1小時6分鐘,停管處認定車輛已經充滿電,卻沒有依規定駛離充電專用車位,因此開立600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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