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台中男子阿勇(化名)2023年某日前往一處健身房時,竟隨意拿起桌上的陌生手機擅自翻閱內容,並將手機上的性愛影片傳到自己手機中,赫然被機主阿芳(化名)發現後報警處理,案將台中地院簡易庭審理後,依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判2年徒刑,宣告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勇於2023年6月前往台中某健身房運動時,赫然發現阿芳將手機放在桌上,但不知出於何動機居然擅自拿起對方手機瀏覽內容,沒想到打開相簿時赫然發現阿芳與男友的性愛片,阿勇隨即用iPhone上的AirDrop功能,將影像傳到自己手機,阿芳後來發現到傳輸紀錄後,立即報警抓人,後續檢方將阿勇起訴。
案將法院審理後,阿勇當庭認罪,並依阿芳友人要求將手機內的性愛片全數刪除,再與阿芳達成和解,法官審酌其犯後態度後,依涉犯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判處2年徒刑,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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