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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拋凍結監院 黃帝穎引釋字轟: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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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拋凍結監院 黃帝穎引釋字轟:違憲

 

黃帝穎出席「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同意權案」公聽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黃帝穎出席「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同意權案」公聽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第6屆監察委員在7月底任期屆滿後,監察院目前進入無監委的空窗期。立法院今(6日)召開「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同意權案」公聽會。律師黃帝穎表示,台北市長蔣萬安所主張的「先否決監委人選、凍結監院、再推動修憲廢院」違背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且國民黨主席鄭麗文說「目前並沒有要推動修憲的計畫」,這等於讓蔣萬安當場被打臉。

黃帝穎表示,他主張廢除監察院,但必須經過修憲程序,不能用違憲手段,例如凍結人事或預算。他提到,台北市長蔣萬安說「否決全部監委人選,凍結監察院運作,再推動修憲廢院」,這可能有違憲問題,牴觸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以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的「憲法忠誠義務」及權力分立原則。

黃帝穎說明,19年前司法文書就已經白紙黑字,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內提到,要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此外,在通過修憲廢監察院前,總統有提名監察委員、立院有行使同意權的憲法忠誠義務,監察院要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蔣萬安主張否決全部人選,當然違憲。

黃帝穎續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揭示「總統與立法院均負有依憲法規定,忠誠履行憲法所分別賦予之人事提名權與同意權之憲法義務與責任,即總統應於各該憲法機關成員任期屆滿前,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就是否同意總統提名之人選為決議。基於憲法機關之憲法忠誠義務,無論總統或立法院,均不得消極不行使其憲法上分別享有之提名權、同意權,致影響相關憲法機關之實質存續,破壞憲政體制之健全運作。」

黃帝穎強調,不論是19年前的大法官釋字第632號,或是2年前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只要還沒修憲廢除,都不能用政治凌駕憲法。蔣萬安的做法19年前就被宣告違憲了,我國作為民主國家必須遵守憲法,蔣萬安雖然號稱美國律師,但他對我國憲法顯然不熟,期盼國會多數黨依循憲法逐一審查、決議監委提名人,而非違憲、全部否決。

黃帝穎也提到,國民黨主席鄭麗文也說「目前並沒有要推動修憲的計畫」,若照鄭麗文講法,等於是讓登高一呼要國民黨放棄五權憲法老法統的蔣萬安當場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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