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將未經登記的虛擬資產平台、第三方支付業者納入特定犯罪範圍,違者可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並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平台間的資訊共享機制,提升即時查證及風險控管能力。
法務部今天在行政院會陳報《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並獲通過。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是為了持續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系、因應新興犯罪及資金移轉態樣,並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國際標準接軌,進一步完善實質受益人透明度、跨機關資訊共享及公私部門協力機制。
法務部指出,修正重點,第一,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即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犯罪增列為洗錢罪之特定犯罪;另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定公布,將該法第48條第1項之罪一併納入,包括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使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可適用洗錢罪處罰。
第二,參考FATF國際標準,明定實質受益人之法律定義,涵蓋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由他人代為交易之本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部及相關機關訂定具體審查及辨識方法。另將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現行「實質持股股東」修正為「名義持股股東」,使規範範圍與國際標準一致。
第三,為強化跨部門洗錢防制合作,增訂相關公務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取或查詢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受處罰鍰之相關資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向相關公務機關調取或查詢必要資料,提升風險評估、行政監理及執法效能。
第四,考量洗錢或資恐不法金流經常涉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間轉換,本次修法明定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相互照會相關資訊,使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得進行同業及異業間即時查證,及早辨識異常交易並採取必要風險控管措施,強化不法金流攔阻能力。
法務部強調,洗錢犯罪手法日趨多元,且具有跨業、跨域及跨境特性,除持續完備法制外,更有賴公私部門共同協力。本部後續將持續配合法案審議作業,並會同有關部會完善授權子法及配套措施,持續提升我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效能,強化金融秩序及社會安全,阻斷犯罪不法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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