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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沒開大燈!騎士提告辯解遭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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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沒開大燈!騎士提告辯解遭打臉

 

謝男主張當天雨勢不大,能見度良好,但最後被法官拿出行車記錄器打臉。(示意圖/AI生成)
謝男主張當天雨勢不大,能見度良好,但最後被法官拿出行車記錄器打臉。(示意圖/AI生成)

 


台南謝姓男子2025年間騎機車行經麻豆區時,因遇雨未依規定開啟頭燈,遭後方用路人檢舉開罰1200元,謝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堅稱當時接近中午、能見度良好且雨勢不大,質疑警方裁罰欠缺客觀證據;但台南地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鏡頭布滿雨滴、路面全濕,謝男大燈確實未亮,加上法規明定「雨天即應開燈」,認定違規事證明確,判決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謝姓男子於去年7月19日上午10點36分,騎機車行經麻豆區市道171線與市道171甲線路口時,因「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遭民眾檢舉,主管機關依法對其裁處1200元罰鍰。

謝男收到罰單後相當不滿,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天雖是陰天但已接近正午,現場能見度十分良好,警方僅憑其他車輛開啟雨刷就認定下雨太過草率;即使當時飄雨,雨勢也極其微弱,檢舉照片更無法反映真實光線,交通局未提出氣象資料佐證當時視線不佳,認為原處分欠缺客觀依據,訴請撤銷罰單。

然而,法院當庭勘驗檢舉車輛的前後鏡頭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前鏡頭持續有雨滴落下,柏油路面明顯濕滑,一旁甚至有騎士身穿雨衣;後方鏡頭同樣可見降雨痕跡與濕潤地面,且後車雨刷正持續擺動。過程中,謝男騎車自後方駛到車旁,其車頭大燈自始至終未開啟,畫面清清楚楚,法官認定,影像足以證實當時確實處於降雨狀態,謝男辯稱「陰天、雨不大、視線好」等語,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法官進一步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車輛行駛遇雨天就必須開啟頭燈,法規並未以「雨勢大小」或「能見度是否降低」作為免開燈的例外標準;開燈主要目的是提升車輛在雨中的辨識度、保障全體用路人安全,若交由駕駛人主觀認定雨勢,將失去規範意義。法官認定謝男違規行為屬實,原裁罰於法有據,判決駁回謝男訴願,可上訴。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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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9.04 05: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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