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陳姓男子日前因雨天駕車未依規定開啟頭燈,遭警方開罰1200元。他不服處分,主張當時雨勢幾乎已停,且車輛已開啟日行燈,認為並未影響行車安全,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不過,法院勘驗檢舉影像後認定,當時確實有降雨,車輛頭燈也未亮,依法應開啟頭燈,最終判決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26年5月11日上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南市新營區中正路,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雨天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警方據此舉發並裁罰1200元。陳男認為,當時雨勢已經停下來,且自己從住家出發僅行駛約50公尺,車輛也已開啟日行燈,並沒有影響行車安全,不願受罰並提起行政訴訟。
男子質疑影像曝光異常 法院勘驗還原當時狀況
陳男主張,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可能受到逆光影響,導致畫面曝光異常,無法真實反映案發當時的天候狀況,他也提出氣象資料,主張當天並沒有降雨。不過,法官實際勘驗檢舉影像後發現,畫面中前擋風玻璃可以清楚看到雨點落下,雨刷也持續運作,路面也明顯是濕的。
從影像來看,陳男駕駛的白色自小客車行駛於對向車道時,雨刷同樣正在運作,但與其他車輛相比,可以明顯看出他的車輛頭燈並未開啟。法院因此認定,案發當時確實處於雨天狀態,陳男所稱「雨勢已停」與客觀影像並不相符,違規事證明確。
雨勢大小不是判斷標準 法院:雨天就應開頭燈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已明定,雨天行車即有開啟頭燈的義務,並沒有區分雨勢大小。也就是說,駕駛人不能自行判斷「雨很小」或「雨快停了」就決定不開燈。法院認為,由於雨勢可能快速變化,如果交由駕駛人依個人感受判斷是否影響能見度,容易出現標準不一的情況,因此法規並未以雨勢大小或能見度是否降低作為是否開燈的判斷條件。
至於陳男主張車輛當時已開啟日行燈,法院也不予採納,法院認定,日行燈與車頭燈的功能並不相同,日行燈不能取代雨天依法應開啟的頭燈。因此,即使車輛已亮起日行燈,駕駛人在雨天行駛時仍有依交通法規開啟頭燈的義務。
至於陳男對民眾檢舉制度提出質疑,法院表示,民眾檢舉制度具有彌補警力不足、維護交通安全的正當目的。本案檢舉影像完整保存當時車輛及周遭交通狀況,並未發現有人為造作、修圖或扭曲情形,陳男也沒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影像內容不實,因此相關主張不足採信。法院最終認定陳男違規事證明確,判決駁回其訴訟,1200元罰鍰維持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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