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名張姓男科員,利用辦理採購案之便,竟透過「遞名片」的方式,要求得標廠商去找白手套交付10萬元賄款,自己則分得其中6萬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張男判處3年6個月徒刑,張男認為「貪污金額不大」提出上訴,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查出,張男不僅主動索賄,甚至在行政作業上刻意刁難廠商,毫無情堪憫恕之處,近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3年6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109年間擔任台南市經發局工業區科員,負責辦理工業區景觀植栽維護管理及清潔勞務採購案,廠商邱女順利得標後,張男為了索取利益,竟主動拿了一張李男名片給邱女,要求她去找對方接觸。邱女為求後續履約請款順利,迫於無奈領出現金,於同年7月前往李男住處交付10萬元賄款,其中6萬元轉交給張男,自己則留下4萬元。
台南地院一審審理時,將擔任白手套的李男依共同犯收受賄賂罪,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給予緩刑5年,但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邱女則因被暗示索賄才無奈給錢,犯罪原因值得同情,遭判處4個月徒刑、緩刑3年。而身為公務員的張男,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6萬元犯罪所得,仍被判處3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張男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他向二審法官辯稱,自己收受的6萬元並非鉅款,對國家影響程度遠不及重大貪瀆犯罪,且已全數繳回深具悔悟之心。張男強調,即使依法減刑,最低仍要面臨3年6個月徒刑,對他而言屬「情輕法重」,盼法官能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再次酌減其刑。
台南高分院法官檢視卷證後,重重打臉張男的說法。法官指出,張男所犯之貪污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因其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已依法減刑至3年6個月,嚴峻程度已大幅和緩。此外,政風室的機關政風狀況反映報告表顯示,張男主動索賄且屢犯不改,原審量刑符合比例原則,駁回張男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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