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鄭姓當事人因連續闖紅燈,被警察攔查,又拒絕酒測並毆打、辱罵警察,又在不同時間和朋友闖入店家,毆打民眾,之後又到該店砸毀多輛汽車,因此被分別依妨害公務罪及傷害罪,各判拘役50天及拘役90天,他向桃園地院聲請將2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
該裁定案由桃園地院法官徐漢堂負責,他在裁定書語帶抱怨表示,「若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其他配合同仁的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犧牲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的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法官名聲、薪水、尊嚴並不會因此有絲毫增加,所以本院認為,在上班及加班時間認真處理案件,就是法院負擔的極限。」
該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他認為鄭姓當事人可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但考慮到桃園地院每月刑事案件數量,總穩居全國第一,從法院能負擔的能力來看,快速且妥適的做出裁判的程序利益較高,此時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利益,原則上應稍為退讓,且本案受刑人被宣告刑都均屬拘役,定應執行刑的結果,對受刑人的影響較輕,因此他認為沒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的必要,直接由法官逕自做出此次裁判就好。
有基層法官看完該裁定書,忿忿不平地表示:「過勞司法和勞逸不均本來是一個宏觀通盤的問題,可是這個法官這樣寫,變成他在個人權衡後覺得可以捨棄部分的當事人人權,明明表示意見的方法很多,可以開庭、具狀、打電話,以公務繁忙為由不給當事人表示意見,這樣人民會怎麼想,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另一名資深法官則說,法官書寫的每一份判決及裁定書,都對於社會具有影響力,不應該將私人抱怨寫在上頭,「把裁定書當臉書寫,以工作量大為由犧牲當事人的權利,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