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表示,發回更裁的理由是,第一,余任中聯油脂公司要職,涉及全案犯罪態樣廣泛,危害食品衛生的管理,造成社會食安的影響程度重大,余將面臨嚴重的民、刑事責任,而以其在食品業界的人脈、經歷,及對於涉及本案相關共犯等的影響力,且原審也認定其有逃亡的高度動機與能力,那麼原審以交保替代羈押的方式,是否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並非無疑。
第二是,檢察官已就余有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具體釋明,原審未予具體說明檢察官所舉事證,何以不足以構成上述羈押之必要性,遽以經權衡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等情,即認余尚無羈押之必要,即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因此二審法官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中地院重新裁定。
回觀11日台中地院交保理由,是余男已經坦承過失製造、加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偽造文書等罪,法官雖認為有羈押的原因,但檢警機關已掌握部分證人或鑑定報告等重要證據資料,無羈押之必要,因此予以交保。
綜合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認為酌定適當保證金額,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限制手段,應足以拘束余男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但檢察官認為,此案涉及4家油廠利益、盤根錯節,雖余男坦承犯案,但仍有其他涉案人尚未到案,有逃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因此提出抗告。



